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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渔业主管部门近期出台《渔业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17-01-20 作者: 来源:湖北省水产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为强力推进渔业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渔业资源配置,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并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湖北省水产局正式出台印发了我省《渔业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该方案一是确定了捕捞限额的原则和要求。为维护渔业资源捕捞量与鱼类资源再生量之间的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增长,根据近年来有关渔业科研机构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确定了全省各地渔业捕捞限额,并确定了以下要求:(一)从2016年开始,所有天然水域渔业捕捞量以2015年为基数每年递减1%以上,各市、州、县(区)近年来捕捞量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捕捞限额(见附件)。省直管水域按捕捞量逐年递减1%以上的原则确定捕捞限额。(二)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精神,各地渔业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以各地2008年核定数为基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原则,逐年递减。二是要多措并举严控渔业捕捞量。方案要求各市、州、县(区)渔业主管机构要依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捕捞限额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按逐年递减的原则合理分配捕捞数额,细化到每个发放的捕捞证和捕捞船上,制定详细的台账。同时要严格捕捞许可证件发放,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省局每年对各地渔业捕捞限额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查处无证捕捞、不依据捕捞许可证件的规定捕捞以及涂改、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等行为。

  方案还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实施渔业捕捞限额是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水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和使命意识,周密制定计划、方案和措施,切实将渔业捕捞限额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严格控制捕捞限额。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实现捕捞限额的具体体现,长江、汉江、梁子湖、洪湖、丹江口水库等天然捕捞渔业水域,相关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资源捕捞限额及现有合法船网工具数,测算、确定水域单船捕捞量,并制定减船限主机功率计划。对因主机功率、船网工具增减申请捕捞许可的渔民,各单位应严格在捕捞限额总量控制和减船限主机功率计划范围内,依法办理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三是严格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要加快建立健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管理制度。要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要求,加大现场检验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渔船制造企业(点)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渔船登记工作,规范渔船船名,严禁将非渔业船舶纳入渔船管理。要认真落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制度,明确各级签发人的责任及审批、签发权限,严禁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要继续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四是要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和就业培训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力争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渔民转产转业和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挖掘渔业本身的吸纳力,从深度和广度上大力发展和渔业相关的二、三产业,采取就地转移方式,让捕捞渔民的转产转业问题由渔业自身来解决。同时,加大就业培训力度,使捕捞渔民熟练掌握一技之长,增强谋生能力,积极引导其从事非渔产业。

  方案重点对全省各地捕捞限额进行分配和明确。